Constitution
第1章 总则
(1) 本会的名称为世界华人华侨人机交互协会(英文名 International Chinese Association of Computer Human Interaction,简称「ICACHI」)。URL 为 http://www.icachi.org/
(2)本会的总部设在香港。协会地址: Prof. Grace Ngai, Department of Computing,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, Kowloon, Hong Kong
电话: +852 2766-7279, +81-887-57-2209
传真: +852 2774-0842, +81-887-57-2209
协会网址: www.icachi.org
秘书处: office@icachi.org
理事会成员 ML: board@icachi.org
全体会员 ML: members@icachi.org (3)本会在世界其他各地设协会的办事处。目前协会在北京和多伦多分别设有办事 处。
第2章 目的及活动内容
第 2 条(目的)
本会的目的如下:
(1)促进世界华人华侨人机交互学生学者间,以及本会会员和其他人机交互国际组 织和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。
(2)促进亚洲特别是华语地区的人机交互发展, 学术交流和合作。促进具有地域文 化的人机交互的发展和交流。
(3)通过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,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及社会地位。
(4)承担起多国(包括地区,以下同样)间的文化,学术和经济交流的桥梁作用。
(5)对人类的科学进歩和技术发展,以及学者所在国和全人类的社会,经济,科学, 技术发展等做出贡献。
第 3 条(活动内容)
本会为达到上述目的,开展以下活动。
(1)利用计算机网络开展研究讨论会。
(2)主办或合办学习会,研究会,公开讲座,国际会议等(如每年定期在 CHI 的 结束前后召开 Chinese CHI conference)。
(4)编辑和发行反映本学科世界科学技术最新动向的学术期刊。
(5)协助会员在各国大学及研究机关兼职,学术交流及会员创业。
(6)对会员所在国的科学技术政策献计献策,协助高新科学技术的开发。
(7)其他,为达到本会目的所需的相关活动。
第3章 会员
第 4 条(会员的种类) 本会设有以下会员,入会条件如以下各条所示。
(1)正会员
赞同本会宗旨或在教育部门,研究机构,民间公司等工作,从事 HCI 学术研究及 技术开发者。缴纳会费者。享有协会的各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协会各种活动的优先 参加权。
(2)学生会员
在校在读的全职学生。缴纳会费者。协会各种活动的优先参加权。
(3)一般会员
年满 18 岁赞同本会宗旨或从事有关 HCI 工作者。
(4)名誉会员
对 HCI 领域或对本会做出突出贡献者,经会长提名,经 3 分之 2 以上理事会成员 的赞成通过后可被聘为本会名誉会员。名誉会员为终身制。不需缴纳会费。
第 5 条(会员的义务及权利)
(1)赞同本会的目的,遵守本規则,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。
(2)会员要维护协会的团结,协会的信誉,严以律己不作不利于或有损于协会名誉 的言行。
(3)正会员和缴纳会费的学生会员有表决投票权和被选举权。名誉会员无表决投票 权和被选举权。
(4)正会员和缴纳会费的学生会员协会享有协会各种活动的优先参加权。
第 6 条(入会)
(1)办理入会手续的受理部门为秘书处 (office@icahci.org)。
(2)希望入会者必须由本人亲自申请。
(3)希望入会者应填写和提交规定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关的证明书类,接受理事会审 查通过并交纳会费者。
(4)办理完入会手续后,发给申请者会员号码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(5)学生会员取得学位后,可以转为正会员。但届时必须履行会员种类变更手续。
第7条(会费)
会费如下表所示。名誉会员:免除会费。学生会员在转为正会员时,不另收会费。经 理事会讨论后入会费可以变更。
Year |
1 Year |
2 Years |
3 Years |
4 Years |
|
ICACHI Membership Types |
Members |
$45 |
$85 |
$125 |
$165 |
Student Members |
$15 |
$25 |
$35 |
$45 |
$: USD
(2)已经交纳的会费,不管有任何理由均不退还。
第 8 条(退会)
(1)会员应向秘书处提出规定的退会申请,办理退会手续后,方可退会。
(2)对于 3 年以上无法取得联系的会员,被视为自动退会,但经本人申请后可以恢 复其会员资格。
(3)会员死亡或已被宣布失踪的请况下被视为退会。
第 9 条(惩罚)
(1)会员出现以下各条的其中一条时,经理事会 3 分之 2 的成员同意,可以实施包 括暂时停止其会员資格在内的相应处分。 ・违反本会会规,不遵守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时。 ・有违反社会理念以及社会公德等言行时。 ・有违反会员所在国或现地国的法律的行为时。
(2)根据前项规定处分会员时,要将理事会所作的处分决定通知该会员。另外,给 予被处分会员辩解机会。如果本人提出申请,可在理事会决定处分一周前进行书面辩 解。
(3)处分会员时,作出决定后应向本会会员公布。
第四章 组织和干部
第 10 条(组织)
(1)本会由理事会,秘书处,专门委员会,监事构成。
(2)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决定机构。
(3)理事会的下面设有秘书处。
(4)理事会的下面设有专门委员会
(5)根据协会发展需要,经理事会通过,可设常务理事会或扩大理事会。常务理事 会由会长,常务副会长,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扩大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 过。
第 11 条(干部)
(1)本会设有名誉会长若干名。
(2)本会设有理事 15 名(包括 3 名以内的学生理事),其中会长 1 名和常委副会长 1 名,由理事选出,副会长若干名,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,监事 3 名(其中监事长 1 名 )。
(3)本会秘书处,设有秘书长 1 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会计和出纳各 1 名。
第 12 条(干部的选任)
(1)理事及监事都是通过直接选举从全体会员中选出。
(2)正会员或学生会员可以自愿表明成为选举候选人、理事或者监事的竞选。但是 不能同时立为理事和监事的候选人。
(3)在选举期间,候选人应该向会员说明当选后的抱负和施政方针并回答会员提出 的质询。向会员说明当选后的抱负和施政方针并回答会员提出的质询。
(4)理事会选举结束 15 天以内选出会长和常务副会长。当选的理事有权参加会长 和常务副会长的竞选,会长和常务副会长需要联名立候补(自荐或他荐)参加竞选, 根据理事会的投票结果,过半数者当选。如果第一次投票都没有出现过半数者,依据 淘汰得票少者原则再次进行投票,直到选出为止。如果理事会的人数为偶数,而且最 后的两对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,根据当选理事时的合计得票数,以 及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候选人在当选理事时的得票数,立候选的时间顺序来判定当选者。 理事不得弃权,但是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投票。
(5)会长可以从理事中指定副会长,秘书长,副秘书长以及会计等人选,通过理事 会的决议后予以委任。
(6)监事长是通过监事之间的互选来决定,之后必须通过理事会的审议予以认可。
(7)如果会长、理事及监事发生缺额,在发生空缺 30 天以内通过理事会的决议由 理事选举时落选者中得票多者按序当选,或设立补缺选举投票管理委员会,来进行补 缺选举。
第 13 条(干部的任期及限制)
(1)会长的任期为 2 年,通过再选举可以连任。但是任期不能连续超过两届。
(2)理事的任期为 2 年,通过再选举可以连任。
(3)监事的任期为 2 年,通过再选举可以连任。
(4)通过补缺选举产生的干部,任期为前任的剩余任期。
第 14 条(干部的辞任与解任)
(1)会长,(常务)副会长,理事以及监事无法履行职务时可以辞职。
(2)会长,(常务)副会长,理事即使在任期中,若理事会中有三分之二的理事表 示不信任时, 或会员总会通过不信任决议时明确表态的会员超过半数,并且同时超 过了理事当选得票数时,则必须辞职。
(3)监事即使在任期中,如果不履行职务,或会员总会中有三分之二的人投不信任 票时,通过理事会的决议可以解任。
(4)理事在任期间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。无故不参加(常务)理事会的会议, 一年中弃权的次数超过五次时,按自动放弃职责对待,通过理事会的决议可以解任。 但是,可以利用委任状委托其他的理事,但一年不能超过三次(每次应在一个月以内)。 监事可以根据计数情况向当事人发出警告。
第 15 条(理事会)
(1)本会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来进行运营。
(2)理事会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以及理事组成,会长亦为议长。
(3)理事会原则上是通过电子邮件来讨论和作决定,根据需要必要时可以召开 (Skype 等语音或视屏)理事会。
(4)理事会的决议是通过议长,或议长委托他人来提议召开,经过充分讨论只要赞 成者超过有权者的半数,议题就可以通过。
(5)理事会必须对每年一度的会计报告和监察报告作出审议,在做出决议后向会员 公布。
(6)必要时,会长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和扩大理事会。
第 16 条(组织和干部的职务)
(1)理事,作为会员的代表参加理事会,遵从本会规章,履行本会赋予的职责。
(2)会长,作为本会代表,根据本会规章及理事会做出的决议总体负责本会的工作。
(3)常务副会长辅助会长工作。如果会长辞职,或者,无法履行职责时,通过理事 会的表决,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的职务。
(4)副会长,拥有对外的代表权。但基本负责担任本协会主要部门的工作。
(5)秘书处,全面负责协会运营方面的工作。
(6)会计,根据由理事会决定的财务管理内部守则的规定,负责收缴会费,捐赠收入, 支出等的管理。会计必须在年度或理事会选举开始前,接受监事的监查并向会员提交 会计报告书。
(7)监事,对本协会的业务及财产方面,履行以下规定的职责。 •监查本会的财产状况,向会员提交财务管理监查报告书及会员名单管理•协会服务器 管理监查报告书。 •监查理事的业务执行情况,向会员提交理事会运营监查报告书。 •监查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执行情况,向会员提交监查报告书。•公布任期内表决的次数。 •当发现在财产状况或者业务执行方面,有不正当的事实时,应向理事会做出报告。 •做上述报告时,如有需要,可招开理事会。
(8)监事可以出席理事会,并陈述意见。但不拥有表决权。
(9)当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,则设置专业委员会。其根据理事会的决定,负责政策 的筹划和实施。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。
第 17 条(名誉干部、名誉顾问的委任)
(1)本协会根据需要,可以委任名誉干部、名誉顾问。名誉干部(名誉会长,名誉理 事等)、名誉顾问可以对本会的运营和规划出谋划策。
(2)名誉干部、名誉顾问应是社会上知名的有学识者,或有影响力的人。确认本人的 意志后,通过理事会推荐,经投票选出。名誉干部、名誉顾问的当选,需要有 3 分之 2 以上理事会成员的赞成。
(3)名誉干部、名誉顾问等原则上是终身制。不需缴纳会费。
第 18 条(奖项)
第 19 条(解散)
本会, 在理事会提出议案后,由出席会员总会中占4分之3以上有表决权者表决执行。
第 20 条(规章的解释) 本规章的解释权归理事会。
第 21 条(禁止分配公积金) 本会不能进行公积金的分配。
第 22 条(生效)
本规章,自通过之日(2014 年 1 月 28 日)起有效。第 13 条从第 2 期理事会产生时 开始实施。
第 23 条 (规章修订过程) 原案2012年5月10日 ver 1.0 表决通过 修订版2014年1月28日 ver 2.0 表决通过 修订版2015年8月30日 ver 3.0 表决通过